原创 | 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的法税难题与应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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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帅锋 高慧云 游乐
新《公司法》引进限期认缴制度,为应对注册资本实缴难题,一部分企业家会选择注销企业。但注销并不意味着就“关门大吉”,一旦存在问题,即使注销也难逃税务处罚。
01
“一箭三雕”背后的疑问
王总,我国东部沿海民营企业主,白手起家,经过多年努力打拼,使自己的生意遍及多个行业。目前,经营了6家有限责任公司和2家合伙企业。多年以来,王总形成了自身对经商之道的独特见解,同时王总也紧密关注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善于利用政策的“春风”进行商业布局。
近期,王总听说《公司法》被大修了,其中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也引起了王总的关注。在经过一番了解后,王总意识到若公司存在亏损不打算继续经营或长期没有业务可以进行注销,这样一来,不仅不用继续承担公司运营成本,也不用在5年内限期缴纳注册资本,同时还可以解决公司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历史问题。公司注销可以实现“一箭三雕”的效果。
但王总对公司注销也有如下疑问:
第一,公司注销是否必查三年账?
第二,公司注销时,公司账面上的存货和其他应收款该如何处理?
第三,公司注销是否可以采用简易注销或即办注销方式?
第四,公司注销后,注销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逃避处罚?
第五,公司注销与股权转让哪种方式更好?
第六,公司注销前后应该如何避免法税风险的发生?
02
公司注销是否必查三年账?
王总还记得在一次财税讲座上,老师非常斩钉截铁的告诉企业主们,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于是,王总就问我们“公司注销是否必查三年账?”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的说法,甚至还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五年账”的说法。但仔细研究税法规定,会发现我国并无专门的税法条款规定,公司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会审查三年的账薄,甚至没有规定说公司注销必须查看账薄。那这一说法源于何处?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呢?
其实这些说法可能源于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款追征期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少缴纳税款,可以在三年内被要求补缴;如果纳税人是因为自身计算错误的原因少缴纳税款,则可以在五年内被要求补缴。因此就衍生出了“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和“公司注销必查五年账”的说法。
此外,现在很多企业在注销时会选择简易注销的方式进行,被查账的情况更是大幅减少。
03
账上存货或其他应收款应该如何处理
王总有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这家公司因为业务调整,长期没有发生业务。于是,王总打算注销这家公司。但经询问公司财务,这家公司账上还存在3万元的存货和一笔王总借走的2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王总不知该如何处理。
在办理注销时,仓库3万元的存货,一般会分配给股东王总,这种行为也会带来税务成本或风险。在增值税上,一般会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市场价缴纳13%的增值税;在所得税上,若企业的视同销售市价高于存货的采购成本,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市场价视同销售,会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于是,王总考虑可以打折销售这些存货后再进行注销。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在办理注销前发现,王总还有一笔20万元的借款。假设该笔借款是在2年前从公司借走,至今未归还。该笔“其他应收账款”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王总考虑及时归还公司后再进行注销,认为这样就没有什么风险。
我国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如果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这些款项又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超过一个年度又不进行归还,那么这笔借款就会被视为公司分红,股东个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王总如果存在从公司借款20万元,符合前述条件,即便是已经归还,也需要视同分红,缴纳税款。
04
是否可以采用简易注销或即办注销
为了顺利注销公司,王总最近也在学习了解公司注销的规定。他了解到,新《公司法》增加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的规定。同时在税务上,也存在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的方式。2022年全年,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占到总量的七成。但王总不清楚自己的公司是否能够采用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如果能够采用这两种方式,在办理注销时会更加方便。
以下为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适用的纳税人:
王总打算注销的这家公司办理过涉税事宜,领取过发票,并且存在未结的债权,因此不能使用简易注销的方式进行注销。若符合上表中即办注销的条件,可以采用即办注销的方式,在作出承诺后,由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下篇将为各位读者分析:公司注销后,注销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逃避处罚?公司注销与股权转让哪种方式更好?公司注销前后应该如何避免法税风险的发生?敬请您的关注!
法律依据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简介
王帅锋
律师
王帅锋律师,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作者简介
高慧云
高级税法顾问
税法教授
高慧云律师为法律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筹划;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曾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提供境内基金、离岸基金投资架构设计税务顾问;为中国企业面向非洲投资提供税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主编《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写稿。在财富管理法律领域,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
作者简介
游乐
资深律师
游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游乐律师本科专业为经济学,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游乐律师自2009年进入律所工作,自执业以来,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知名公司、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处理了大量法律事务。游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业务、涉税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处理法律事务涉及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解决,税务咨询,税法培训,税务争议解决,税收规划,以及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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